■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当事人:乡镇街道、区县城管执法局向其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书,但当事人因故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直到行政机关经催告后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当事人这才如梦方醒想起来复议或者诉讼。那么,此时再起诉还能起到阻滞拆违进程、为自己争取协商空间的作用吗?被老百姓视为权益保障护身符的《行政强制法》第44条究竟该怎样准确理解把握呢?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一则裁判给出了结论性观点。
【基本案情:限期拆违决定书复议了但没诉讼,坐失良机】
当事人陈先生于2014年在江苏省启东市某村某人字坡楼顶搭建了房屋,仅取得了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的许可。
2020年7月,当地执法局启动了对涉案建筑的违建查处程序,并于当年10月23日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综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的复函和现场调查、询问情况,将涉案建筑认定为违建,责令陈先生于10月26日前自行拆除。
同年12月,陈先生向南通市城管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欲撤销涉案限期拆违决定,但遭复议维持。
然而令人感到意外的是,陈先生却因故错过了15天的复议后衔接诉讼的起诉期限,致使其起诉被法院裁定驳回。
换言之,陈先生最终未能撤销本案中行政机关对涉案建筑系违建的认定结论。
直到2021年5月21日,当地市执法局作出了行政强制拆除决定并发布了公告,最终于4天后将涉案楼顶建筑予以了强制拆除。
陈先生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后仅4天就动手强拆,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的程序,于是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涉案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且一并提出了上百万元的行政赔偿请求。
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涉案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市执法局不服提起了上诉,那么二审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作出怎样的裁判呢?
【南通中院裁判:能够暂时阻滞拆除违建的,是起诉限期拆除决定】
南通中院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对《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理解,以及合法强制拆除违建的程序规定上。
我们直接来看(2021)苏06行终833号《行政判决书》中的部分理由阐述: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首先,从文义解释也就是字面意思的角度,可以将后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解释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其次,限期拆除决定的作用在于确定涉案建筑是否违法这一事实,并明确其是否需要依法拆除这一处置措施。
那么对强制拆除决定的救济并不能改变这一已经存在的违建“定性”和相应的处置措施。从有效救济当事人合法财产权利的角度上看,其能够通过复议或者诉讼“阻滞”拆除违建这一结果发生的步骤,应确定为救济限期拆除决定更为适当。
再次,综合考虑《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和违建查处、拆除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目标,将第44条的规定理解为起诉限期拆除决定将能够暂时阻滞强制拆除的推进,是对两方面利益的最佳平衡和兼顾。
综上,南通中院认为《行政强制法》第44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应当解释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需在强制执行决定的救济期限届满后实施对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这一解释结论在客观上会造成由国家和社会负担过多不必要的公共利益恢复成本的法律适用后果,依法应予纠正。
到这里,南通中院的这一裁判十分罕见地用了极为宏大的篇幅详尽阐述了《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正确理解。
鉴于篇幅,如大家对此裁判的完整论述内容感兴趣,详细阅读全文实属必要,这里就不再全文展示了。
简单讲就是一句话:对于违建当事人而言,及时复议、诉讼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将能够起到给强制拆除违建按下“暂停键”的作用,在起诉期限届满前或者生效裁判作出前,行政机关不得推动强制拆除;错过这一诉讼节点,仅起诉强制拆除决定,对不起,晚了!
南通中院在这份裁判中进一步阐述了违建拆除的完整法定程序,可简要概述为“违法建设认定→强制执行事先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责成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公告强制执行决定内容→组织实施强制执行”,这一裁判观点与最高法的相关裁判及业内对此问题的一般认知相一致。
换言之,当事人要起诉,一定要去诉这里的“违法建设认定”行为,也就是本案中的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
一旦错过了这一行为的救济期限,唯一可诉的就是强制执行决定,但这个起诉往往是“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的,你可以诉,行政机关可以拆,而且最终获取补偿或者赔偿的可能性不大。
请各位牢记,对于已被定性的违建而言,无论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多么野蛮无礼,赔偿最多也仅限于其强制拆除行为导致的扩大损失,比如室内物品被埋压遭毁损。房子本身,那是一个子儿不赔的,因为你没有合法权益存在。
有了前述分析结论,本案的二审裁判结果也就呼之欲出了。南通中院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违建当事人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100块钱的“民告官”诉讼费,也要全部由陈先生一方来支付了。
在明律师通过这一案例要最后提示大家一句极为重要的结论:想要有效救济违建查处,你只有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及时复议、诉讼限期拆除决定这“华山一条路”。错过了,一切就都来不及了!
(2021)苏06行终833号《行政判决书》全文:
南通中院判例:如何理解和认识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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