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固定资产平均计提折旧,就会导致其创造的价值和计提的折旧不匹配,因此,加速折旧应运而生。笔者结合会计及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做简要分析,以飨读者。
提到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大家并不陌生,企业所得税上对于制造业等重点行业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式予以税前扣除。所谓“加速折旧”,是针对一般折旧来说的,一般折旧主要指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即在确定的使用期限内,每年计提的折旧是相等的。但是,固定资产为企业创造的价值从时间上来说并不是均衡的,一般来说,前期固定资产状态优良,比如:修理的次数很少,实际使用时间长,操作效率高,产品质量好,为企业创造的价值比较大;后期,随着修理次数的增加,操作效率和产品质量都会逐渐降低,不断上升的成本降低了其创造价值的能力,因而其创造的价值会逐渐降低。如果固定资产平均计提折旧,就会导致其创造的价值和计提的折旧不匹配,因此,加速折旧应运而生。笔者结合会计及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做简要分析,以飨读者。
实际上,会计上并没有“加速折旧”这个概念,但是根据其相关规定并参照企业所得税对加速折旧的规定来看,在折旧方法的选择上,会计准则实际上对“加速折旧”做了隐含规定。
从篇幅来看,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折旧方法的规定,比较简单。《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实务中,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包括四种: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这两种方法比较好理解,在此不展开说明。那么,什么是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呢,具体如下:
1、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以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折旧率(不扣残值)的两倍作为折旧率,乘以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求得每期折旧额的一种快速折旧的方法。
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扣除预计净残值,为了保证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终了时账面净值与预计净残值相等,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2、年数总和法又称折旧年限积数法或级数递减法,它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确定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逐年递减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预计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之总和,假定使用年限为N年,分母即为1+2+3+… …+N=N(N+1)÷2。计算公式如下:
通过上述描述可以看出,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实际上就相当于加速折旧方法,根据其年度折旧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采用这两种折旧方法,前期计提折旧多,后期计提折旧少,比较符合价值创造与折旧计提相匹配的原则,与固定资产的实际运行规律及实际使用情况比较匹配。
企业所得税上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内容还是比较多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加速折旧做了总括规定,而后续的财税政策则对加速折旧做了具体明确。
企业所得税上的“加速折旧”是指按照规定,允许纳税人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初期提列较多的折旧,以后年度相应减少折旧额,从而使纳税人的所得税负得以递延的一种优惠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上的加速折旧有两种途径:一是缩短折旧年限;二是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里的加速折旧方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
另外,严格来说,加速折旧仅指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方法,不包括缩短折旧年限,即从会计角度来看,加速折旧实际上就是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而折旧年限是不得随意变更的。但由于折旧费用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之一,不论是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还是实行加速折旧,都可以减轻纳税人在最初几年的税收负担,虽然从整个固定资产使用期间来看企业的总税负没有变化,但税负前轻后重,对企业来说相当于政府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因此广义上的加速折旧也可以包括缩短折旧年限。
根据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固定资产都可以加速折旧,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以下两类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
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可以使企业加快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所以国家鼓励企业加大对此类固定资产的投入,允许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
有些固定资产由于使用强度大或更新快而导致其使用寿命缩短,对这类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更符合其实际的使用寿命。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加速折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某些企业不切合实际地缩短折旧年限来增加当年扣除,逃避税负。
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对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作了规定:(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其配套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其配套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综合上述三个文件的具体规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从2019年起,目前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重点行业只有两个:制造业(行业代码为C)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为I),其他行业企业暂不适用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
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有很多,实际上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中就有所涉及,比如在财税[2014]75号中这样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但是,大家比较熟悉的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文件应该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件),其配套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54号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的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54号文件的主要内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后续陆续出台了关于疫情防控、特定地区及特定企业新购置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比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疫情防控)、财税[2020]31号(海南自由贸易港)、财税[2022]19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中小微企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8号(高新技术企业)等政策。注:上述政策的详细内容在此不赘述。
以上是笔者从会计和税法角度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做的简要分析,希望对大家理解加速折旧提供一定的帮助,欢迎批评指正,沟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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