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1、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底 12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3 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1、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型微利企业
2、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3、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确定的50%税额减征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底 10 号)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2〕6号)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1、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优惠内容
自 2021年4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万元(以 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4月1日至今 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税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3、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的;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预缴增值税项目。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按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1、享受主体:科技型中小企业
2、优惠内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享受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 号)执行。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 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2022 年第16 号)
五、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1、享受主体: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2、优惠内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所属期为 2021年10 -12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1年第四季度 (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延缓缴纳的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期限为 3 个月。2022年第 2 号公告发布后,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6 个月。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所属期为所属期为 2022 年 1 -6 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2 年第一、二季度 (按季缴纳)的相关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各项税费金额的 50%,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上述全部税费,延缓期限为 6 个月。
3、享受条件
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上(含 2000 万元)4 亿元以下(不含 4 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 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 元)的企业。
4、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30 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2 号)
六、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
1、享受主体:中小微企业
2、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 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 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单位价值的 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 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3、享受条件
1、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2 亿元以下;(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 亿元以下;(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 亿元以下。
2、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3、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2022 年第 12 号公告发布前企业在 2022 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政策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 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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