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才三个月,为什么要离婚?

前年年底,江苏扬州的小张(男方)经人介绍认识了小丁(女方),一年后两人结婚。按照当地风俗,小张家彩礼钱加上办酒费用,一共给小丁家十八万多。可谁知,近日,小丁突然提出要离婚,小张一家都蒙了。小张亲属表示,已经造成名誉影响了,孩子身体根本没问题。据了解,小丁妈妈对损坏小张名誉的事情一口否决,并且认为三个月不同房,是小张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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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年底,江苏扬州的小张(男方)经人介绍认识了小丁(女方),一年后两人结婚。

按照当地风俗,小张家彩礼钱加上办酒费用,一共给小丁家十八万多。

新婚小夫妻 结婚三个月不同房 丈母娘说出问题让他颜面尽失

可谁知,近日,小丁突然提出要离婚,小张一家都蒙了。

这究竟怎么了?结婚才三个多月,为什么要离婚呢?

据小张介绍,小丁家人到处说自己身体有问题,只要认识的人,都知道小张身体不行。

小张亲属表示,已经造成名誉影响了,孩子身体根本没问题。要求对方退还部分彩礼,却遭到拒绝。

新婚小夫妻 结婚三个月不同房 丈母娘说出问题让他颜面尽失

据了解,小丁妈妈对损坏小张名誉的事情一口否决,并且认为三个月不同房,是小张的责任。

目前,双方已选择对薄公堂。

律师表示:就目前情况来看,小张想要回18万6千元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如果的确是用于操办婚礼,委托办理相关事项,那这个钱就不属于彩礼,如果说第二个,退一步讲,即便算彩礼,因为他们双方已经登记了,而且已经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了,原则上也是不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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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返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返还彩礼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2、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3、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收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6、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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