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之中,经常用到“工资薪金总额”这个概念;比如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保公积金及补充养老医疗保险等,皆以此指标作为基数。那么,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总额”,包括哪些组成部分,又有哪些项目不包含在内呢?
一、税法概念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工资薪金合理性把握
“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三、工资薪金总额不包含社会保险费(基本、补充)和住房公积金
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同样道理,“工资薪金总额”自然也不应包含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
注: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工资薪金总额不包含辞退福利、解约补偿等
事实上,这儿就是一个简单、直接的“工资薪金”概念。无论在税法还是会计中,“工资薪金”都是与“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金”或者“辞退福利”单独进行反映的。
五、工资薪金总额包含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
其实,上述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乃是属于个人支出;这与个人领了工资,去商场买衣服、去餐馆吃饭一样,不能说这个钱花了,就找老板说没发工资。
六、工资与福利之区别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否则,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比如说,每个月发300元伙食补助,合在工资表里一起(其实,另行制表道理也是一样,关键是每个月都发),那就作为工资。而如果中秋发了1000元节日补助,那就是作为职工福利。
七、关于劳务派遣分析
(一)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则属于劳务费支出;
(二)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本人,则作为工资薪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