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80日”。也就是说,重庆增加的产假天数延长到80天,仍处国家规定产假休假期间的女职工可享产假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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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增加80天产假的时间节点方面,经多部门共同研究认为,决定新增加的产假是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新增的,时间节点不应该仅以生育时间为标准,还应该以国家规定的产假的假期为标准。因此,11月25日(含25日)决定生效当日,仍然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休假期间的女职工可以增加80天产假。而尚处于护理假休假期间的男职工也可享受20天护理假,需要注意的是,产假、护理假的假期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这里的“女职工”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上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本市行政区域内上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都适用这条规定,与女职工本人的户籍所在地无关。具体详情可登录重庆人大官网或重庆市人民政府官网查看了解。
全媒体记者 田坤 田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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