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劳动者婚姻、生育状况并不必然影响其履职能力 作者: admin 发布: 2022-09-03 06:22 评论关闭 根据其工作性质,劳动者婚姻、生育状况并不必然影响其履职能力,劳动者虽在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虚报生育情况,但用人单位并不据此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天津某置业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陈某已怀孕。提示劳动者避免采取虚假学历或工作履历求职,否则可能会导致被单位辞退的风险。 【裁判要旨】 根据其工作性质,劳动者婚姻、生育状况并不必然影响其履职能力,劳动者虽在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虚报生育情况,但用人单位并不据此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案情简介】 1、2020年6月15日,陈某入职天津某置业公司担任项目收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30日。陈某在应聘时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并签字确认上述信息。 2、合同履行过程中,陈某告知天津某置业公司其填写的上述信息中婚育情况存在虚假隐瞒情况。 3、2021年3月12日,天津某置业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陈某应聘入职及填写《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提供虚假材料、不实信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出于2021年3月13日起解除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在天津某置业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陈某已怀孕。 4、陈某不认可天津某置业公司的解除决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1]第5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陈某仲裁请求;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9083号民事判决继续履行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3民终173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审法院作出履行与陈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的认定。 【案例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例如学历、工作经历等,劳动者也应如实陈述,但婚育状况并不属于履行劳动关系直接相关信息,且属于个人隐私信息范畴。 提示劳动者避免采取虚假学历或工作履历求职,否则可能会导致被单位辞退的风险。但如单位过分搜集与劳动合同履行不相关信息,例如婚恋信息等,员工是有权拒绝的。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fxqlsy.cn/zixun/1406.html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