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悠久,珍贵古籍灿若星河,但是新中国成立前的近百年,由于战争、自然灾害以及外国的劫掠等原因,古籍遭受巨大损失。建国初期,党和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采取多种措施积极进行保护,为以后古籍的保护和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建国初期,国家百废待兴,古籍作为我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认识水平、管理漏洞以及有些不法分子的破坏行为等诸多原因,使许多珍贵的古籍被破坏、散佚甚至卖到国外,这是国家与民族的重大损失,针对当时的情况党和政府在1949-1957年间曾采取了多种积极保护措施。
1、党和国家对古籍保护的政策指导
建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部、军政委员会、地方人民委员会等部门都曾发布政令、通告、指示,制定条例、办法等为古籍保护提供政策支持和方向指导。
1.1、保护古籍图书,避免古籍散佚、毁坏的政策
1.1.1、规定古籍的范围,并要求对古籍进行认真保护、保管
1951年5月5日,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下达保护文物的补充指示,其中第五点:“图书:古版及各种珍贵版本、孤本、绝本、抄本、金石拓本与不常见书籍、碑版、图书版片、简牍、档案、志书、年检、佛经、名人书法、墨迹等应负责征集,妥为保护与保管[1]。”1951年8月西南区制定《西南区土地改革期间保护民族文物暂行条例》,将报刊、杂志、图书档案均列入必须严密加以保护的范围[1]。1950年5月,政务院公布《关于古籍、珍贵文物、图书及稀有生物保护方法》[1]。1951年9月10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向各地发出《关于健全各级文物管理委员会与加强保护历史文物图书手迹的通知》[1]。1951年11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委员会发布通告,指出:“历史文物包括古代金石、碑帖、书籍、字画……应很好地收集保管。”1951年,川西人民行政公署第17次行政会议通过《川西区保护历代古籍文物暂行办法》第四条指出:“各种珍贵版、孤本、绝本、抄本与不常见之书籍……近代具有价值之中外图书、仪器、报章、杂志、图表,均应妥为保管,不得毁损[1]。”1956年,四川省文化局指示各地“注意保护古旧图书资料”(以文社〈56〉第210号文件发出)。
1.1.2、禁止将古旧书籍作为造纸原料
1951年3月28日,中南军政委员会通令中指出“造纸纸浆工厂、作坊今后不得再行收购古书故纸为造纸原料,否则以破坏民族文物论处”[1]。1951年12月,为了加强古旧图书的搜集与保护工作,中央文化部和轻工业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禁止用旧版书做纸浆材料的指示》[1]。
1.1.3、避免珍贵古籍散佚
1950年12月21日,西南军政委员会文教部通知西南各省人民政府在减租退押时期应注意部分地主借口完成这一任务,将其所藏古书、字画贱价出售,分散破坏的行为[1]。1951年1月21日,西南军政委员会通令各级人民政府密切注意查禁将有历史价值之文物、图书、碑板任意破坏,零散出售,以及各寺庙僧道退押,售卖庙中各种宝贵经典[1]。1955年湖北人民委员会为保护图书文物,防治散佚损坏,向各市县发出通知,指出“土改中没收地主之书籍文物,均为国家财产……为各机关团体收藏者需进行一次清理登记,防止散佚损坏”[1]。
1.1.4、禁止珍贵古籍流向国外
1950年5月,政务院公布《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1]。1951年6月,文化部颁布关于“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对一些图书要经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核准才能运往国外展览、交换、赠予,发给准许执照者准许出口[1]。
1.1.5、倡导捐献古籍图书
1951年6月,贵州省人民政府文教厅发动各界人士捐献各种文物,包括具有历史价值之简牍、图书、档案、名人书法、墨迹及珍贵之金石拓本等[1]。捐献给国家的文物古籍主要保存在博物馆和图书馆。
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各相关领导部门发布的政令、政策、指示等为古籍保护提供政策支持和方向指导,这对于建国初期历经百年战乱、天灾、掠夺之后留存下来的珍贵古籍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
2、积极宣传,提高保护意识
当时一般群众不了解古籍的重要意义以及国家保护图书文物的政策,国家通过展览、报纸以及广播等方式进行宣传,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保护古籍文献的意识。首先,学习保护文物古籍的法令。1950年7月,在土地改革运动中,为了及时加强图书、文物的保护工作,政务院发布指示:“将有关保护文物、图书的法令作为学习土改法令的参考文件[1]。”其次,举办展览进行宣传。1952年9月,北京图书馆举办“中国印本书籍展览”,共展出中国古代和现代印本书1000余种,有木板雕刻、活字印本、石印和铅印本书籍[1]。1957年8月江西省举办“古旧图书巡回展览会”,目的是为了宣传和贯彻国家抢救和保护古旧图书资料的重要意义,提高群众的思想认识,发挥抢救和保护图书资料的积极性[1]。1957年夏,上海市文物保管委员会举办了一次成果斐然的“工作汇报展览会”,将1953年7月以来至1957年4月为止征集和接收到的比较珍贵的文物选择性地予以展出,其中图书展出了200余种,自后魏至清代写本、刻本颇成系统,钞本则有天一阁、澹生堂等,稿本有元、明、清三代学人的日记、诗文稿等[2]。第三,利用报纸宣传。1951年12月《川南日报》刊登西南军政委员会关于注意保护文物的通令指出:“西南蕴藏历代金、石、陶器、雕刻、图书文物、至极丰富……切勿任其分散、破坏、隐匿或盗卖,流落国外,致使人民祖国的文化遗物,遭受意外的损失[1]。”第四,严厉处罚破坏古籍文献者,给人以警示。1951年1月,青海省图书馆不慎失火,馆藏的大藏经45箱、108部,图书3500余箱,汉碑1方,宋代壁画36幅,以及30余种报刊杂志被焚毁。为此,青海省人民法院于次月即在西宁开会公审省图书馆损失人民财产案,肇事者3人被处以徒刑,从而表明了政府重视和珍惜文化典籍财富的决心[2]。
3、古籍文献的收集
3.1、接收旧图书馆中的古籍文献
建国初期党和国家接管了国民党政府以及侵略者所留下的图书馆,使其图书资料尤其是古籍文献成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如:1948年11月东北全境解放,东北图书馆迁至沈阳,接收了国立沈阳博物馆图书馆和辽宁省立图书馆,于1949年2月1日在沈阳开馆。藏书40余万册,其中包括文溯阁《四库全书》及宋元版珍善本,明清近代档案200余万件[1]。1949年5月7日南京市军管会文教委员会接管江苏省立国学图书馆,7月以后由华东文化部领导。截止到1951年2月底,该馆共藏书203930册。其中善本书57823册,普通书108715册,报刊杂志27200册,新文化书5368册,印行书4824[1]。1950年6月,吉林图书馆馆藏9万册,包括历代名人真迹国画80余幅[1]。
3.2、接受个人、团体或机构捐赠古籍文献
建国初期无论组织、个人还是团体纷纷向国家捐赠古籍文献。如:1950年1月7日,常熟铁琴铜剑楼瞿氏将其家藏的宋元明善本书52种、1776册通过文化部文物局捐赠给北京图书馆[1]。1950年5月,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长马叙伦将其在杭州的存书1994册(内有稿本、钞本及明刊等90余种)全部遗赠给浙江大学[1]。1951年7月,商务印书馆董事会将所藏的《永乐大典》21册于7月23日全部捐给中央人民政府,8月7日由文化部文物局拨交北京图书馆收藏[1]。由一些社会知名人士和著名藏书家带头,出现了将家藏书籍捐献给中央或地方人民政府的热潮。
3.3、征集古籍文献
建国后,各地纷纷搜集古籍文献,避免其散落、遗失。如:1956年7月内蒙古人民委员会颁发了蒙文社梁字第160号《关于征集蒙文古典书籍及其他文献的指示》,各级政府积极响应、大力支持[1]。1956年8月,为搜集蒙文图书和有关蒙文的文献,内蒙古图书馆组成3个小组到各盟、旗进行搜集工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给各盟旗发出了协助内蒙古图书馆搜集古旧图书的指示,指示下达以后,内蒙古图书馆购置的有关民族资料较过去增加了7倍[1]。1956年7月至11月初内蒙古图书馆搜集古籍1万多册,其中蒙文图书2000余册,比较珍贵的有蒙文佛经、蒙古王公表、《甘珠尔经》、蒙古民族人物传记以及《聊斋》、《三国演义》、《水浒》等古典文艺小说的蒙文译本,还有一部蒙文档案材料和蒙古图书手抄本[1]。1954年广东省文化局搜集、整理40万册图书,其中有明成化本《贞观政要》、清顺治吴颖修的《潮州志》等罕见的善本和十几种刊稿本,还搜集到一批早期的革命文献[1]。
3.4、从造纸厂、旧纸堆里搜集珍贵文献
1950年10月,中央文化部文物局局长郑振铎在《文物参考资料》第十期发表了题为《一年来的文物工作》的总结性文章。文章中强调图书馆工作要为工农兵服务,要搜集所能搜集到的解放前后出版的关于政治、经济、哲学、历史、科学、文艺的书籍[1]。
自1950年初开始,各地政府都曾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过力量,从废纸旧文献中淘书。如1951年6月,应郑振铎推荐而参加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工作的瞿熙邦,就曾代表该会至上海董家渡造纸厂检查报废书刊资料。结果检出旧刊古籍甚多,如宋代葛洪的《蟠室老人集》就是可喜的收获之一。此外,还有太平天国文献资料等。此后又从废纸堆中发现过明刊《三峡通志》和清康熙刻本《通州志》等[3]。1953年4月,四川省文化局组织图书馆等单位在四川日报造纸厂等处清理出旧书报杂志27000斤,其中包括1906年6月1日发行的民报第2号,有1926年出版的《中国农民》第2期等书刊,另外还有一部分宋明刻的善本书籍[1]。
3.5、购买重要的古籍文献
1951年,浙江省文物保管委员会从奉化棠岙一次性就抢救出元明旧版书籍200余册,从此建立了检查废纸并斥资购买的制度,从而带动了杭州10余家旧书商都竞起收购旧书史料[3]。1951年12月,周总理指示收购被人典押在香港一家外国银行的王献之的《中秋帖》、王珣的《伯远帖》。现已入藏故宫博物院。《中秋帖》、《伯远帖》和王羲之的《快雪时晴帖》,号称三稀[1]。在1952年7月以后,文化部文物局在北京各旧书肆,如来薰阁、修绠堂、邃雅斋、富晋书社等大书肆中收购到了各省通志、府志、县志、山川志、里志、镇志、桥志、堤志等,共计5058部、46438册,按时币价格则每册平均为人民币“三千元”[2]。
政府为了保护祖国文化遗产也及时设立了“文物保管委员会”,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文献典籍、文物古董进行征集、接收和保管工作[2]。
4、古籍文献的管理
4.1、成立文物保管委员会
上海宣告解放以后不到3个月,在1949年8月1日,上海市古代文物管理委员会就开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接收该市各单位移交和公民捐献的古物、书画和图书,收购和抢救流散各处的珍贵文物古籍,调查和保护该市重要的古迹、古墓和名胜,审查和鉴别由上海海关出口的文物等工作。仅历二三年,文物管理委员会成绩显著。在1950年9月18日,郑振铎亲手拟订的《一年来的文物工作》纲要中指出,在此一年中,华北地区共成立了河北省、平原省和山西省3所文物管理委员会,东北地区成立了东北、旅大和东陵3所文物管理委员会,中南地区成立了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和广西省等5所文物管理委员会,华东地区是文物典籍最为集中的地区,这一地区成立的文物管理委员会既多又密,先后成立了19所之多:上海市、苏南区、南京市、苏州、镇江、虎丘、浙江省、杭州市、东天目山、山东省、安徽省、曲阜、潍坊、泰山、邹县、新海连特区、渤海、济宁和胶东。此外,还成立了上海市、西安市等14所革命文物收集委员会[2]。1952年创办的上海博物馆和上海图书馆,接管了该会成立以来的所有征集物和收藏品(1949年8月~1953年7月)[2]。图书馆成立专门的古籍阅览室进行借阅与管理,条件成熟的图书馆还改建为专业文献图书馆。如:1955年2月,经上海人民政府批准,合众图书馆改名为上海市历史文献图书馆,成为专事收集历史文献的专业图书馆[1]。
4.2、进行古籍编目
包括编制古方志、农书、医药等专业目录以便于利用。编制馆藏或私藏地方志目录,早在上世纪30年代就屡见不鲜,其中以朱士嘉所编《中国地方志综录》最具影响,该书于1935年由商务印书馆初版,收录全国各地方志之书5832种。1938年,编者继续搜集补充,又辑成《补编》,发表在《史学年报》第二卷上,又收录方志730种。新中国成立后,又将正编、补编加以合并修订,同时又加搜补,于1956年出版增订本,收录全国41家图书馆所藏方志7413种[4]。1955年云南省图书馆编印《中国医药书目》并提出今后征集医药文献和供应使用的意见[1]。1956年北京图书馆参考研究组就编有油印本《馆藏古农书目》[4]。1956年3月甘肃图书馆编印馆藏的《中国古农书书目》[1]。此外,业界对于古籍利用与整理还积极进行交流。1956年4月辽宁省图书馆总结了关于整理旧书资料为科学研究服务的方法和经验[1]。这些古籍目录的编写既方便了科学研究工作者查找古籍资料,也有助于对古籍文献的保护和利用。
5、结语
中国历史悠久,珍贵的文化古籍灿若星河,但是新中国成立前的近百年,珍贵的古籍文献遭受巨大损失,有的毁于战火、洪水,有的被帝国主义劫运出国。新中国成立后,为保护我国的古籍文献,党和国家制定了正确的政策,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开展古籍保护工作。正是由于这一时期卓有成效的古籍保护工作,国家接受、收购、搜集和抢救了大量珍贵古籍图书,这对于先人精神产品的保存乃至中华文化的传承,有着不可磨灭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当代中国的图书馆事业编辑部.中国图书馆事业纪事(1949~1986)[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8.
[2]谭华军,徐雁.新中国成立之初对文献典籍的抢救和保护(上)[J].图书馆,2003(1):89-91.
[3]谭华军,徐雁.新中国成立之初对文献典籍的抢救和保护(下)[J].图书馆,2003(2):90-93.
[4]李致忠.新中国图书馆的古籍整理与保护[J].图书馆杂志,2009(28):6,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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