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两男子获刑3年 作者: admin 发布: 2022-11-05 13:04 评论关闭 负责考试系统安装、维护的工作人员胡某,伙同崔某将统中的考题信息对外出售,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二人非法获利48500元。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1月16日获悉,北京西城法院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胡某、崔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00元。 负责考试系统安装、维护的工作人员胡某,伙同崔某将统中的考题信息对外出售,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二人非法获利48500元。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1月16日获悉,北京西城法院因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胡某、崔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00元。 北京市西城检察院指控称,胡某于2018年在北京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工作期间,发现该公司与孔子学院(北京)远程教育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合作在西安地区设立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网络考点并由该公司负责安装考试系统及对考试服务器进行升级和日常维护等工作。后胡某、崔某共谋计划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该公司考试服务器中存储的考题信息并对外出售谋利。 自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胡某利用在北京奥鹏远程教育中心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工作的便利条件多次通过U盘拷贝、网络传输以及配合被告人崔某实施远程控制等方法从该公司考试服务器中获取中国汉语水平考试的考试系统、考试计划等电子数据,崔某从上述电子数据中获取考题信息后由二人对外出售。 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5月,胡某、崔某通过上述方法非法获利48500元,违法所得由二人伙分。胡某、崔某于2019年8月6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胡某退缴违法所得20950元,崔某退缴违法所得27550元。 胡某、崔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西城法院认为,胡某、崔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获取数据进行谋利,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崔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000元。胡某、崔某退缴的违法所得48500予以没收。 判决作出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叶婉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来源: 北京头条客户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fxqlsy.cn/zhuanye/23760.html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