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分析:长春市有两个地方可以放档案,一个是建设广场的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中心,还有一个是安达街与西安大路交汇处的长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服务中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3、第二条 《档案法》第二条所称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国家档案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具体范围;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