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销和使用水泥的单位和个人
2、第三条 市计划委员会是全市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3、市财政局是全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
4、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散办)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发展、推广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 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散装水泥和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等管理工作
5、 旅顺口区、金州区、县(市)散办和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散装水泥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散办和财政部门,负责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内散装水泥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6、 市建委、规划土地局、环保局、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散装水泥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