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政府方志(铁岭市政府)

1、各级人民政府下辖的地方志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3、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

4、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5、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6、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送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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