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五条 地震、火山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
2、 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
3、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制定全省地震台网规划并组织实施
4、市、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上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按照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制定本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并组织实施
5、 省人民政府和火山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火山监测台网和预警系统建设,提高火山灾害监控防御能力
6、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烈度速报系统,为抗震救灾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