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条 科普工作应当将提高青少年科学技术素养作为重点,在青少年中倡导科学精神,培养科技创新意识,增强科学实践能力
2、 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结合教学活动和学生特点,加强对学生的科普教育,组织学生开展科技发明、科技制作、科技考察和科技夏(冬)令营等多种形式的校内外科普活动
3、第九条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把科普工作纳入其工作计划,组织和支持科技人员、教师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其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科普宣传;有条件的科研基地和实验室应当向社会开放
4、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到科研基地和实验室参观,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5、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鼓励职工学习生产技术和岗位技能,在职工中开展科技培训、技术竞赛和技术革新等活动,推动本单位的技术创新
6、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制作公益性科普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