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据本规程及学校章程建立并完善理事会制度,制定理事会章程,明确理事会在学校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职能,增强理事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健全与理事会成员之间的协商、合作机制;为理事会及其成员了解和参与学校相关事务提供条件保障和工作便利
2、第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在以下事项上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 (一)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二)扩大决策民主,保障与学校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三)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高校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四)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校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3、第五条 理事会一般应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 (一)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4、 各方面代表在理事会所占的比例应当相对均衡,有利于理事会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
5、第六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可分为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
6、 职务理事由相关部门或者理事单位委派;理事单位和个人理事由学校指定机构推荐或者相关组织推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