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10月15日起,一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实行承诺制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自2018年10月15日起,对一级建造师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不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3、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三)申请事项要求

自2018年10月15日起,对一级建造师统一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不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1.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实行承诺制。申请人和其聘用企业通过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系统”)对申报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不再提交注册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发现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承诺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和其聘用企业在办理注册业务前,须在注册系统中完成实名认证。实名认证工作可到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实名认证,也可在新系统中通过第三方认证的方式完成实名认证。

3.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通过注册系统完成注销手续,再申请重新注册。对于注册人员或企业信息变更的,通过注册系统提交相关变更材料。

4.一级注册建造师申请注销手续的,应通过注册系统提交注销申请,其聘用企业完成确认后,即视为完成注销。

(四)行政许可程序

1、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通过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实名认证并提出注册申请,其聘用企业确认后,通过注册系统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2、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式受理注册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告,不再公示审核意见。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3、符合注册条件的准予注册,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4、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申请人可在注册系统中自行打印《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注册告知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审核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因故经分管部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网址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主楼622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18963(业务办理)

010-58933327(政策解答)

网址:中国建造师网 http://www.coc.gov.cn/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fxqlsy.cn/xuexi/28186.html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