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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7号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现将我省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奖发票的范围
我省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并经过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但是,下列普通发票不能参加开奖:
(一)红字普通发票;
(二)代开的普通发票;
(三)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四)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五)自开票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普通发票。
二、开奖和兑奖方式
(一)第一次开奖采取即开即兑方式。购买方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进入有奖发票管理系统,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如果中奖,奖金分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五档,奖金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即时给付中奖者。
(二)第二次开奖通过有奖发票管理系统进行摇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普通发票进入二次待开奖普通发票库,参与二次开奖:
1.参与第一次开奖的;
2.购买方为个人且在有奖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实名制注册的;
3.经过系统校验的;
4.开票方未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第二次开奖中奖奖金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中奖人。
三、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通过官网或者微信公众号公布第二次开奖活动时间、奖金金额、第二次开奖结果等事项。中奖人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官网、微信公众号或者拨打12366热线电话咨询兑奖有关事宜。
四、第二次开奖的中奖人应当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
五、第二次开奖中奖人兑奖时,应当提供中奖人身份证明、有奖发票系统采集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供税务机关核对。中奖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当提供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原件;中奖发票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当提供中奖发票版式文件的打印件。兑奖人签字确认后,兑奖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中奖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或版式文件的打印件,留存税务机关备查。
因玷污损坏等原因不能正确识别的普通发票不予兑奖。
六、兑奖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对其提供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中奖人委托办理兑奖的兑奖人应当同时提供合法的书面委托材料和兑奖人身份证明。
七、兑奖人领取第二次开奖中奖奖金时,应当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办理个人所得税缴纳手续。
八、销售方拒绝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购买方可向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拨打12366热线电话投诉举报,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九、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