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信访秩序,依法准确、有力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依法处置违法上访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当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等相关规定,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二、信访人有下列情形,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天安门地区等非信访接待场所进行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或者以滞留北京或其他非信访接待场所为要挟,向属地党委政府或涉事单位施压的。
(二)在国家重大活动和全国“两会”等重要时间节点进京或活动举办地上访滋事扰序的,或者煽动、串联、胁迫、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上访的。
(三)在国家机关周边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秩序的;或在公共场所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的。
(四)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仍在办理期限内,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经依法明释后,到国家信访局等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恶意登记的。
(五)政法机关判决、裁定、调解、决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或案件仍处在法定程序办理中,信访人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救济请求,而执意坚持缠访、闹访,或反复非正常上访的。
(六)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张贴散发材料,聚众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扬言自伤、自杀等行为的。
(七)在信访活动当中非法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威胁、侮辱、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阻拦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车辆的。
(八)在信访活动中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或其他公民合法权利,策划、指挥、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非正当方式表达诉求,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信访秩序的。
(九)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的。
(十)以其他方式非法信访的。
三、对于初次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且情节轻微的,行为人经教育能够明确表示不再违法上访并且悔过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对组织、煽动、串联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骨干人员从重处罚。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
安庆市公安局
安庆市司法局
安庆市人民政府信访局
2019年8月5日
主 办 / 怀宁县融媒体中心
本期编辑 / 陈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