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耳和卡「1.8焦耳有多大威力」

【罗翔】1.8焦耳到底有多大威力?

涉玩具枪刑案:现行规定入罪门槛低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近年来,一些因“玩具枪”、“气枪”而获刑的案件总是引发社会关注。3月28日,记者从最高法获悉,两高日前联合发布相关批复,规定对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案定罪量刑时,不仅要充分考虑枪支铅弹的数量,还要充分考虑用途、致伤力大小、行为人的动机目的、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记者注意到,刑法中规定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此外,两高曾于2014年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对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并且设置了较低的入罪门槛和升档量刑标准。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枪支”作了定义性规定,明确“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按照公安部2010年出台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对于1.8焦耳/平方厘米有多大威力,此前曾有业内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这是弹丸击中人体最脆弱部位即眼睛受伤的临界值,这一标准的枪形物打到人身上,皮肤不会有破损性伤害,只有打到眼球上才会有伤害,由于眼皮可以防弹,因此闭着眼睛也不会有伤害。

有专业人士认为,目前的标准太低,导致的问题是模糊了大威力玩具枪和真枪的界限,基本上枪状物体都可以被鉴定为枪。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处在关于批复的理解与适用中也提到,近年来,涉枪案件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特别是一些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案件,涉案枪支的致伤力较低,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枪支数量论,恐会悖离一般公众的认知,也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佳。

涉气枪铅弹案件同样存在类似问题。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气枪铅弹达到五百发以上的,即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涉案铅弹往往数量大,通常一小盒铅弹的数量即超过五百发,达到入罪标准。因此,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裁量刑罚时唯铅弹数量论,也会出现刑事打击范围过大和量刑畸重的不合理现象。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仿真枪、玩具枪被鉴定为真枪的案件频出,此前有天津赵春华案,因所摆射击摊上有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而一度获刑三年六个月;另有福建少年刘大蔚因购买20余支仿真枪被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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