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简易合同」

平台货运是指没有运输车辆但能够承包货物运输合同业务流程的企业或本人,平台货运具备两重性,针对上下游发货人来讲是“承运人”,对中下游具体承运人来...

新民晚报讯 (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陶韬 实习生 刘欣予)今天上午,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召开集中管辖民商事案件5周年工作情况通报会,记者从会上获悉,集中管辖5年来,上铁法院共受理集中管辖的民商事案件3064件,其中涉食品药品安全案件为2033件,占比66.35%。收案数量近两年呈明显上升态势。

上铁法院集中管辖5年来共受理民商事案件3064件 涉食品安全民事案件数量最多

图说:上铁法院召开集中管辖民商事案件5周年工作情况通报会 法院供图

销售野生河豚鱼干被判赔偿

根据市高院、市检察院《关于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暂行规定》,上铁法院自2017年5月1日起,集中管辖原由闵行、徐汇、黄浦、杨浦四区法院审理的涉食品药品安全民事纠纷和航空、公路、水路(上海海事法院管辖除外)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等案件(以下简称“货运货代案件”)。法院充分发挥集中管辖优势,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民商事案件,为保障民生、守护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017年10月9日,郑某在肖某开设的淘宝网店购买了价值2500元的野生河豚鱼干。该网店对商品描述称“深海河豚鱼干。安全放心食用,百鱼之首的美味鱼干,肉质细密,含胶原蛋白,味鲜清爽”。鱼干采用塑料袋封装,包装上未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任何信息。郑某认为,该网店销售的野生河豚鱼干含有河豚毒素,属于风险不可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遂提起诉讼,要求肖某退还货款2500元并按价款10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野生河豚鱼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鱼或将其作为食品原料加工成河豚鱼干等均不得销售。肖某销售野生河豚鱼制作的河豚鱼干,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郑某要求其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遂判决支持郑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

行为不受国内相关标准约束

上铁法院作为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之一,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关改革举措,推出简易程序庭审、小额诉讼庭审、要素式裁判文书制作、独任制适用方面的“3+1”操作指南。针对涉食品安全纠纷数量较多、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的形势与特点,与市三中院共同研究形成类案适法问题研讨纪要,并制定涉食品安全民商事案件审理要点指引,探索专业法官会议引入咨询专家列席机制,依法规范审理,统一类案法律适用,确保审判质量。

夏某通过某跨境电商平台在众馥公司的店铺购买48罐新西兰进口奶粉,支付货款11616元。夏某收货后发现涉案奶粉罐体仅标注英文无中文标识,且营养标签中蛋白质含量不符合国内相关标准,故其以涉案食品无中文标签、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众馥公司退还货款11616元并按价款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六部委发布通知规定及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奶粉交易模式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视为夏某自境外购买食品运递入境自用的行为,未损害境内食品公共安全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国内相关标准的约束。且众馥公司店铺页面已明确告知“购买行为等同于原产地直接购买”“商品无中文标签,可能与我国产品标准有所不同”等事项,已经履行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对消费者的风险告知义务。故夏某的诉请,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夏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夏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fxqlsy.cn/news/74689.html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