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小编解读了《条例》第一章的内容,今天解读第二章的内容。
原文:
点击《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实施细则
解析:
第二章 管理职责:
本章共十六条,规定了各有关政府部门对学校安全负有的职责。
第四条,本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学校安全工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内学校的主办责任、属地责任,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街道、村民/居民委员会等各级职能部门都应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梳理各部门在国家各项规定中的学校安全职责,明确职责分工、建立一种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本地区的整体规划、总体协调、分工部署、监督执行的责任。
第五条,本条规定了负有学校及周边安全职责的十五个主要部门,一旦发生学校安全事故/件,文件规定的部门要按职责进行相应协助处理;文件中未列出的部门,而在《条例》中列出的部门包括:广播电视、工会、妇联、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各种协助、配合性工作。
第六条,本条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的八条相应职责。
第一款。首先,以“平安校园”建设为基础,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应该为辖区内学校、幼儿园制定安全管理的整体框架,包括:1、学校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尽职免职的职责框架具体是什么,做到什么程度称为做到位、尽到职;2、学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具体涵盖哪些,要明确出框架,而不应该仅仅下达通知要学校建立健全制度档案,全——包括哪些叫全,虽然每个学校都有不同,但共性的制度有哪些,需要教育主管部门结合自身区域特性来充分论证、制定。其次,对学校指导、检查,前提是教育部主管门的各科室要针对自己的权责、业务与安全对应的标准要了解、熟悉、掌握,只有这样,才能提出科学的指导意见,才能发挥督导的作用;最后,要定期组织保安人员的常规培训,可以借助各职能部门的力量,更要结合每个学校的文化特征,不仅仅是培训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更需要让保安了解、熟悉、掌握所服务学校的校园文化。
第二款。以往,安全工作只有罚,没有奖,没出现事故/件,领导认为是应该的,根本不知道安全人员背后的付出。此款规定,教育主管部门要明确对学校安全工作如何进行科学的考核,如何奖励、如何处罚,安全管理人员享受何种待遇(工资补贴、工作计算方式、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等),目的是科学管理,同时调动安全管理人员对工作积极性。
第三款。此前,一众校长都在强调,学校是教育场所,安全工作却占用的时间越来越多。安全教育也是教育,是教育的重要组织部分,以往,学校的安全教育、应急演练大多都是走形式。此款明确规定,教育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科(处)室,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规划,制定明确的目标、措施,切实实现教、学、练、测、评、管一体化教学,针对不同学段,要实现中学、小学、幼儿园课程一体化,切忌出现同一个安全常识出现的各种学段都在学习的现状;安全教育不要拘泥于传统形式,要拓展适合此类课程的教学方式,以课堂教学、视频教学、户外教学、体验式教学、演练式教学、互动式教学、浸入教学、技能教学、理论知识与实操相结合的教学、安全研学、课后延时服务教学等等形式开展;教育主管部门要协同各政府相关部门为学校提供标准化应急预案框架模版,指导学校科学开展应急演练。教育主管部门切忌、切忌、切忌只检查提要求,不提供指导;教育主管部门一定是指导在前,检查在后。
第四款。风险防控体系的建立,需要教育主管部门明确本区域内的风险清单、责任清单,督促学校对照清单落实一校一清单、一人一职责,定期开展全员参与的安全自查,定期、不定期的开展隐患排查;教育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针对不同群体的专业化安全培训,针对培训要提出要求、明确目标,达到效果的培训才是真培训,拒绝走形式,切忌随便请个专家就算完成培训了。
第五款。应急管理涵盖内容广泛,既是如何科学的处置突发事件,又是如何预防发生突发事件。针对发生突发事件的,无论是负面舆情、还是意外事故/件,教育主管部门要提前制定措施(该培训的要培训、该制定标准化流程的要制定处理流程),主导事故/件科学、妥善的处理。
第六款。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落实本部门、指导学校做好相应职责。该做的一定要做,需要协调的一定要协调。需要教育主管部门、学校要深入学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国家标准。
第七款。此款规定了两项重要内容:防欺凌和暴力、防溺水。此款明确规定,防治欺凌暴力的工作职责要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针对防溺水,教育主管部门只需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安全教育即可,切忌出现教师巡河等职责跨越的现象。
第八款。此款规定了特种设备、实验危化品等重点部位、重点安全的的监督管理职责;因涉及专业领域,教育主管部门一定要协调其他政府部门协同处理,切忌在自己专业程度不够的前提下,对学校在此领域的安全工作胡乱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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