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最简单施工合同协议书」

简单施工合同协议书范本是怎样通常情况下,规范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是会签订施工合同的,这样不管在施工过程中有任何的情况,处理起来有事实依据,出现违约情况...
「建工实务」施工合同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判断问题分析

施工合同中“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判断问题,笔者在之前的文章也做过一些探讨,但是在笔者执业的过程中仍然遇到一些比较具体的问题,这些问题仍然值得我们注意。例如改变工程款支付方式、修改违约责任、BT合同改变资金占费率和回购期等是否会被认定为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值得我深入思考。在笔者的执业生活中,各种各样的问题层出不穷。

一般而言,对于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定标后签订的与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在特定情况下,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约定可能会被认定无效。由此而论,判断合同变更是否构成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十分重要,直接关涉到变更有无约束力的问题。

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明确“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但在司法实践中,“合同实质性内容”并不限于此,这就意味着不确定性,对于诉讼的发展会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故而,笔者结合自己的学习以及办案经验梳理的以下几种可能构成“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形,仅供参考学习。

第一,改变工程款支付方式可能被认定为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建筑行业属于劳动与资金密集性行业,承包方式是垫资施工,还是部分垫资施工,还是业主预付款后施工,以及进度款如何支付,这对于承包人的成本影响是比较大的,因而有判例就认为,改变预付款与进度款的约定,明显加重了承包人的义务,对承包人的利益影响较大,因而认为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因为违反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第二,在BT建设模式下,改变资金占用费率、回购期可能被认定为改变合同的实质性内容。BT模式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采用BT模式筹集建设资金成了项目融资的一种新模式。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判决书就认为,施工合同变更了投标文件中的资金占用率,并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回购款支付日期也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施工合同对招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无论是对付款期限还是支付利息的金额均加重了建设单位的合同义务,应执行招投标文件的约定。

第三,改变违约责任也存在被认定为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可能性。一般来讲,违约责任是否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虽存有争议,但是大多数观点认为违约责任与工程价款等内容属于不同的范畴。违约责任条款不构成合同实质性内容。但是司法实践中仍有判决认为违约责任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中最高元就认为违约责任是要约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由于客观原因改变承包范围、工程价款可能不会被认定为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因为正当的客观原因变更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允许的。这一点无论是在最高院的《八民会议纪要》还是在相关判例中均有认定。

以上就是笔者结合自己的学习以及办案体会梳理的几点,当然这些结论也不是绝对的,正因为如此才更值得我们注意。诉讼之中的风险就是来自于这些不确定因素。任何时候锤炼我们自身的独立思考能力,对于问题深入思考与总结的能力,都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fxqlsy.cn/news/73686.html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