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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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认为行政单位的行政行为没有合法的依据,因此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是生活中很常见的情形。具体怎么救济,方法其实有很多,但是还是有一些人,提出了一种有意思的办法。

行政单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一般会说明具体的条文依据,但是当事人有时自己根本无法查阅到该文件。为了证明该行政行为不合法,有些当事人想要通过申请行政公开的方式,要求行政单位公开该行政行为的具体法律依据,从而说明行政单位的行政行为完全是无法可依的。那么这样的方法可行不可行呢?如果可行,似乎可以直接让行政单位的行政行为变得不合法,省去打官司的麻烦!

到底可行还是不可行,还是要看要求公开的文件具体是什么,合不合法。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指的是行政机关记录和保存的现有信息,不包括需要行政机关通过汇总、加工和分析现有信息的基础上重新制作的信息。对要求政府提供新创制信息的申请,行政机关可以拒绝。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新创制信息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除此之外,依据最高法的判例,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或适用法律错误,可以直接针对该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当事人不能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法律文书的其他指定内容。

总之,捷径是不可走的,行政诉讼本身有一定的特殊性,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把程序走扎实,才有获胜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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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行政行为不合法,可通过行政公开的方式,要求出具法律依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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