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9年企业计提了一笔技术服务费60万元,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未取得发票,也未做纳税调增处理,截止到目前一直挂账。
账务:
借:管理费用-服务费 6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服务费 60万元
提醒:上述账务处理存在涉税风险。
参考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2021年12月份企业计提了100万元工资薪金,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发放完毕,但是不是企业来发放的,而是股东用个人卡发放的,截止到目前一直挂账在其他应付款科目。
账务:
企业年底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工资 100万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万元
次年汇缴之前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老板 100万元
提醒:上述账务处理存在涉税风险。
参考政策: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3、2019年企业收取了一笔包装物押金60万元,一直逾期未退回,也未转为收入,也没有申报增值税,截止到目前一直挂账其他应付款。
账务:
借:银行存款 6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60万元
提醒:上述账务处理存在涉税风险。
参考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4、2020年企业向自然人股东借款600万元,一直没有归还,也没有利息,截止到目前一直挂账其他应付款。
账务:
借:银行存款 6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自然人股东 600万元
提醒:上述账务处理存在涉税风险。
参考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5、2020年企业向关联方企业借款6000万元,一直没有归还,也没有利息,截止到目前一直挂账其他应付款。
账务:
借:银行存款 60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关联方企业 6000万元
提醒:上述账务处理存在涉税风险。
参考政策:
1、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6、2020年企业存在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100万元,一直未转为收入,截止到目前一直挂账其他应付款。
账务:
借:存货或者固定资产等 1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供应商 100万元
提醒:上述账务处理存在涉税风险。
参考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 年第 19 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2021年企业计提自然人股东应付股利400万元,一直未支付,截止到目前一直挂账其他应付款。
账务: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股东刘总 400万元
提醒:上述账务处理存在涉税风险。
参考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8、2020年企业计提的未实际支出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60万元,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一直未实际支付,截止到目前一直挂账其他应付款。
账务:
借:管理费用-补充保险 6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补充保险 60万元
提醒:上述账务处理存在涉税风险。
参考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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