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制作合同「广告制作合同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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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广告制作费用等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吗?

  “真心感谢检察机关为我们主持公道,今后我们将合法合规经营。”近日,河南省博爱县两家企业的负责人专程来到该县检察院,紧握检察官的手,连声道谢。

  博爱县某纺织公司和丝绸厂系两家澡巾加工企业。为扩大市场规模,2019年7月,两家企业自行设计,将澡巾产品广告制作成短视频发布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宣传。同年8月,某行政执法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两家企业进行虚假商业宣传。2020年7月,某行政执法部门认为纺织公司和丝绸厂利用短视频对澡巾产品进行虚假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属违法行为,发布的广告在设计、制作、维护等费用上均无法独立进行核算,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形,遂对两家企业作出处罚决定。鉴于两家企业能主动删除广告,消除影响,可以减轻处罚,最后某行政执法部门对两家企业分别处以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月,因不服某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纺织公司和丝绸厂分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还企业以公道。同年7月19日,法院审理后认为,某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遂驳回了两家企业的诉讼请求。企业不服,向法院提出申诉,又被驳回。

  2021年10月,纺织公司和丝绸厂的负责人分别来到博爱县检察院申请监督。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调取了法院和某行政执法部门的案卷材料,与办案人员进行了沟通,询问了当事人。从案卷材料和当事人反映的情况来看,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两家企业发布的广告是否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形。

  我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认定两家企业发布的广告是否属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情形成为办理该案的关键。

  为查清这个问题,承办检察官进行了走访调查。从企业负责人反映的情况来看,其发布的广告系自行设计,委托他人制作,利用网络平台上传发布,整个过程均未支付过任何费用,只是纺织公司为提升视频播放量曾向平台支付过400元的费用。随后,承办检察官又委托该县价格认证中心对企业制作的广告短视频进行价格评估。价格认证中心通过对标的物进行查验、市场调查,最后认定设计、制作广告的费用应为450元,加上向平台支付的400元推广费,纺织公司的广告费用应为850元,丝绸厂的广告费用应为450元。

  广告法释义明确指出,“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是指部分违法主体主观故意隐瞒、销毁、拒不提供有效的广告合同、发票等证据,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无法查清广告费用的情形。本案中,两家企业积极配合某行政执法部门的调查,删除视频,消除影响,主观上并未隐瞒任何实情,某行政执法部门未采取任何调查措施,也未提供任何可证明两家企业存在故意隐瞒广告费用的证据,就直接认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并处以8万元罚款明显不合理,法院采纳某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

  2021年11月26日,博爱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讨论决定后,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年12月29日,法院审委会经讨论,裁定对两起行政处罚案重新审理。今年5月31日,博爱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撤销某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爱县检察院在调查中发现,该县澡巾加工企业达到80余家,产品远销国内外,该县也因此被誉为“中国澡巾布之乡”。然而,由于部分企业的虚假宣传,造成其他企业权益受到损害。为推动澡巾行业依法规范经营,经与澡巾协会会长沟通,6月28日,博爱县检察院派出该案承办检察官为全县澡巾加工企业的负责人上了一堂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治宣传讲座,引导他们增强公平竞争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在全社会营造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检察日报 刘立新 孙建设 杜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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