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如影随形——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某某财险湖北分公司在原审过程中举示的所谓数据电文是否有借款人的电子签名的问题,是一个科学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也一个逻辑问题。
从科学的角度讲,电子签名只能存在于数据电文和电子存储设备(原始载体)之中,不可能存在于某某财险湖北分公司举示的几页纸里面,但某某财险湖北分公司举示的所谓数据电文、电子签名,恰恰只是、只有那么几页纸。
从法律角度讲,真实、有效(可靠)存在的电子签名,其数据必然在电子签名人处,即由电子签名人控制,委托认证机构对电子签名进行认证的人也应当是电子签名人本人,由此推之,如果原审审判人员认为某某财险湖北分公司举示的《数字认证公司电子签名验证报告》中的所谓电子签名的电子签名人是借款人,则该《验证报告》委托人必然是借款人,但出乎意料的是,实际上该《验证报告》委托人并不是借款人,而是处于对立面的某某财险湖北分公司。
从逻辑角度讲,通过直接对电子签名数据以及原始载体的寻找、审查、解析,方能确定电子签名的真实、有效(可靠)与否,进而确定电子签名人的身份,但是由谎言作出的结论一定是谎言,在完全没有电子签名数据、原始载体的情况下,用伪造的《数字认证公司电子签名验证报告》以及不伦不类的《电子签名签署确认函》作出的“可以与其他证据结合确认电子签名确系借款人所为”这一结论,就是一个笑话。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代拟的一份上诉状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