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发布关中地区红色预警的紧急通知》(陕重污染天气办发〔2019〕2号)要求,为保护公众健康,降低大气污染强度,按照《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稿)》规定,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将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由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从1月3日18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Ⅰ级应急响应)。
根据《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稿)》(市政办发〔2018〕110号)规定,现就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期间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自2019年1月4日起至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措施终止每日(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7:00—20:00。
二、限行区域:我市行政区域内,以西安绕城高速以内区域为中心,向南扩展至南横线、堰渡路、三星快速干道连线(不含)以北,西汉高速以东、西柞高速以西围合区域;向北扩展至西咸北环线(不含)以南、包茂高速以东、西禹高速以西围合区域。途经本市高速公路过境通行但不驶出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不采取限行措施,允许通行。
三、限行规定: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实施单日单号限行、双日双号限行。即单日限行车牌尾号为1、3、5、7、9的车辆,双日限行车牌尾号为2、4、6、8、0的车辆。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五、外埠机动车进入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六、以下机动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一)新能源汽车,包含纯电动机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甲醇汽车;
(二)校车,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及快捷货运出租汽车,9座以上(不含9座)大、中型客车;
(三)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件的旅游客车和营运客车;邮政车及在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核发专用备案标识的快递运送车辆;
(四)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六)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以及防汛车辆、应急车辆、清障专用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运钞车,医疗废物转运车,交通事故保险勘查车辆;
(七)“使”、“领”字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八)持有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绿色通行证》的“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经市粮油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具有统一标识的粮油食品配送车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七、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轨道办要优化公共交通保障,提高公交、地铁运力和服务水平,科学设置公共自行车站点并合理投放,最大限度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八、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空气质量指数的实时监测,做好超标排放车辆的监督监测工作,努力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九、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努力提高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不断增加和优化公交专用道,确保公交专用道安全畅通和公交优先通行;同时,保障公共自行车等绿色低碳交通出行的便捷。
十、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期间,冬防期机动车每日两个尾号限行措施(市环公告〔2018〕4号)暂停实施;重污染天气I级应急响应解除或降级后,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随即终止,次日起继续执行冬防期机动车每日两个尾号限行措施。
小新温馨提醒大家,
面对任性的雾霾天气,
外出除了要做好“戴口罩”等安全措施,
更要注意道路出行规范与行车安全,
做好防护,减少伤害!
健康防护措施
1
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尽量避免户外活动。
2
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同等学历学校采取弹性停课措施(高中及同等学历学校停止所有户外课程,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具体弹性停课措施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3
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4
公安部门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通知并督导已经得到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5
卫生部门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调整全市医疗救治力量,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引导市民有序就医,提高医疗接诊效率,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建议性减排措施
1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
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
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4
交通、地铁、城投等单位进一步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满足市民出行需求。
5
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工期,可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运行时间,主动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强制性减排措施
1
公安部门做好全市范围内低速汽车、混凝土罐车、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高排放车辆的禁行工作;燃料种类为柴油的重型货车禁止上路行驶;实施限行区域内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详见机动车限行通告),同时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措施;加强“高峰”时段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
2
建设、城管、市政、交通、水务、轨道、城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导全市范围内除地铁、抢修抢险和特殊需要外的建设、出土、拆迁、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施工单位停止涉土作业,各类工地禁止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使用,建设施工单位停止室外作业(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受影响)。
3
城管、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强化道路保洁措施,采取“湿法作业+吸尘式清扫”等模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每日至少增加2次保洁作业;在气象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增加冲洗易产生扬尘路段的频次。
4
建设部门督导全市两类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停止生产。
5
工信、环保等部门加大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督导检查频次,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达标排放。
6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督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污染源,实施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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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谢雨欣
审核:周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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