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会计初级职称考试没有那么难,考生们看着厚厚的教材无从下手,不知改用何种姿势才能学好初级,顺利通过考试?其实一点也不用担心,跟着我来,一步步理清思路,理解为主,记忆为辅,再做适当的练习,相信付出努力都可以顺利通过考试;想要更高分就得下更多功夫哦。
第一章 第一章内容是各位初学经济法的基础,本章内容文字较为晦涩,各位学员只需知道是什么,不需深究为什么,能够应付考题即可。
课件当中所提及的知识点,希望各位学员能够准确掌握,注意考题当中的文字陷阱。
1、法律事实:
2、法的形式
3、仲裁
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能提请仲裁(不能用仲裁方式)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人身相关)
(2)行政争议。
3.不适用《仲裁法》:
(1)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总结:人身行政不能用,劳动承包不适用。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三)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仲裁委员会。(民间组织)
1.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不存在地域管辖)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不存在级别管辖)
(四)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区别:诉讼和行政复议
2.仲裁协议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要仲裁)
(2)仲裁事项(因为什么仲裁)
(3)选定仲裁委员会(去哪仲裁)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效力: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效力异议: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裁定方不同: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提出时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有协议又起诉: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
①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②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件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注意:不管是效力异议还是有协议又起诉的情况,都是开庭前,而不是开庭时。
4、民事诉讼
(一)审判制度
(二)民事诉讼管辖
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大多数的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 3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最长诉讼时效 20年 权利被侵害之日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1)中止(暂停)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客观原因)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
a.不可抗力;
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c.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d.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e.其他障碍。
(2)中断(主观原因—归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④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复议受理(两不原则)
(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不收费)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不停止)特殊情况除外。(人家说了算的情况)
(五)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方向】惩罚力度较小
【学习方法】内容多,不用记,排除法
2、行政责任,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财产)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行为)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刑事责任主刑:管制(期限通常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不超过3年)
【口诀】管制323
拘役(期限通常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高不超过1年)
【口诀】拘役161
有期徒刑(期限通常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无期徒刑
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罚金
【区别】罚款(重金轻罚)
刑事责任附加刑 (可与主刑一起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当官权”和“说话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没收财产【区别】没收非法财物
驱逐出境(适用于外国人)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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