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转自:人民法院报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11月27日上午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对宜黄陈辉民、陈辉发等人涉黑案
一审公开宣判
▲一审宣判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
1991年以来
陈辉民因违法犯罪多次受到刑事、行政处罚。
2003年2月
陈辉民劳教期满后,纠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混迹于社会。
2004年10月
陈辉民因其团伙成员与当地民工发生矛盾,纠集多人持铳、刀砍杀民工并致5人受伤,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以陈辉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
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其中陈辉民是组织者、领导者
陈辉发、王才进是领导者
谭波强等7人为骨干成员
该组织先后实施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聚众斗殴、开设赌场
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97起
违法活动16起,造成
6人死亡、3人重伤、17人轻伤
等严重后果
该组织采取暴力
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手段通过实施
敲诈勒索、强迫交易
串通投标、开设赌场等
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
获取巨额经济利益
维系该组织生存发展
法院审理认为
该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清楚、分工明确、纪律严格,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辉民、陈辉发涉黑系列案共审理104人,除此主案在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宣判外,其余92名被告人于当日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广昌县人民法院、南城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宣判,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代表以及媒体记者、被告人亲属等200余人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