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有一套房子要卖,与中介签订了一份《房产出售委托书》,委托中介帮其买房。A在签订委托书半个月后,中介带了好几波人来看房,但一直没能成交。后中介带来了客户B,客户B在看完A的房子后,有购买意向。但就价格问题,双方还在协商。之后,中介又对B进行电话回访,电话里B没有给予回复。又过了一段时间,A说他的这套房子已经卖了,中介通过调查,发现A“跳单”私自和B达成了交易并办理了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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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A跳单的行为,中介公司认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致电A,要求其支付中介费,但遭到A果断拒绝,于是中介便一纸诉状,将A起诉至法院。
【双方观点】
法庭上,中介拿出房屋出售委托书。该委托书明确约定,如甲方(A)在签署本承诺书后不依承诺书约定将该物业售予买方,或与买方及其亲属、授权人、代理人私下交易,本人承诺向中介公司支付委托售价2%作为违约金。中介认为,客户B是他们推荐的,A与B私自达成交易,属于跳单,即A存在违约行为,A应该根据房屋出售委托书,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
A认为中介要求支付的违约金费用过高,中介仅带B看过一次房子,其要求支付违约金远远高于自己给他们造成的损失。此外,后期和B谈判、签合同的事情,都是A独立进行,并非是中介促成本次合作,所以无需向中介支付中介费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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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所以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法律采用的是损害填平规则,造成多少损失,就支付多少赔偿金对损害进行填平。
法院认为,中介已向A报告客户B欲购房信息,并带B实地查看A的待售房屋,并持续进行电话跟踪回访,中介与A之间已经形成中介合同关系。在此过程中,虽然中介只带客户B看了一次房,但中介已经向A报告了订立合同的机会,之后A也确实直接与B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应当视为符合“中介公司成功销售该房屋”的约定情形。最终,法院判A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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