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索赔「索赔期限14天和28天」

关于工程项目索赔的14天和28天时限的区别14天内索赔合同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若发生了合同价款需要调整的因素后,承包人应当在14天内,将调整...
关于建设工程索赔期限的小思考

本文作者 高艳 张楠 律师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下称“17施工合同”)沿用以往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其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第19条,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应当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否则均丧失主张索赔的权利。同时,关于建设工程索赔期限也散见于诸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

但是28天索赔期限,其法律性质是什么?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中关于失权约定效力如何?权利人没有在28天内主张权利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的理解差别较大,导致各地区司法实践的不统一。

关于建设工程索赔期限的小思考

例如:在(2014)民一终字第56号案件中:“即使存在瑞讯公司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支付中铁公司迟延利息的义务,中铁公司还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53条约定,在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的21天之内将其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工程师,并抄送业主;但是,中铁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依据上述约定,向瑞讯公司提出针对迟延支付工程预付款的利息索赔请求,故意根据该条关于‘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本条中的各项规定,承包人无权得到索赔’的约定,中铁公司也无权获得该部分利息的赔偿请求”。而在(2008)浙民一终字第64号案件中:“双方在合同第十三条违约责任部分承包方的违约责任中约定“发包人对工期逾期的索赔应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提出”,原审法院从该规定简单地推论出,中化十二建未在该约定期限内提出索赔,视为其已放弃工期逾期索赔权,不妥。”

另外,法院对于索赔期限性质的认定和处理也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有所不同,因此通过厘清索赔期限的法律性质,确定索赔期限的效力问题,可以协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项制度。

关于建设工程索赔期限的小思考

一、关于索赔期限的不同观点

观点一:索赔期限不能对抗诉讼时效

该观点认为,索赔权为请求权,故17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期限不能对抗诉讼时效,在合同中约定索赔期限违反了《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的规定,故17施工合同约定的是可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提出索赔,但该索赔程序不具强制执行的效力。

观点二:索赔期限为除斥期间,经过该期限权利自然灭失

该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因此,从权利架构上,17施工合同约定的“索赔逾期失权制度”与除斥期间一致,即索赔期限并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而且在索赔期限内不行使该权利的,该权利即告消灭。

但上述两种观点均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首先,自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存在“索赔逾期失权制度”,11版、13版、17版的示范文本中,均设置了该制度。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亦规定了“索赔逾期失权制度”。如果“索赔逾期失权制度”违反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为何在示范文本的多次调整中未能将该制度与现行法律相统一。

其次,除斥期间适用的权利范围为形成权,其权利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但是索赔权的权利外观,特别是费用索赔上,属于请求权,与除斥期间适用的权利范围并不一致。

关于建设工程索赔期限的小思考

二、由此引发的思考:索赔权是否具备复合型权利的性质

在“微观?行业观察”上一篇专栏文章中,“索赔权”不像形成权、请求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而是根据施工人员的现场经验,将一切要求对方赔偿事项都简化为“索赔权”的概念。

因此“索赔权”并非法律规定的权利,其权利的属性、权利的分类均无明确的界定,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权利体系架构上,无法与法律规定完美衔接。“索赔权”实际上应当是一个复合型权利,有时甚至包括道义上的索赔。

基于“索赔权”复合型权利的特征,导致其无法在现有的请求权、形成权权利框架下对应的适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的相关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对索赔期限产生不一样的认定也就不奇怪了。

结语:索赔作为一个工程项目中常见的问题,既艰难又复杂,既要熟悉法律的相关规定,又要结合合同的约定,使之在实践中具备可操作性,但由于具体案件情况不尽相同,因此如果存在相关法律问题的,请关注并联系段和段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竭诚法律服务。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fxqlsy.cn/news/37045.html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