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公布7起交通违法案例,涉及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头盔、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非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等违法行为。相关违法行为人受到了罚款和警告处罚,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开车出行务必遵守交通法规。
2022年1月7日7时19分,松江公安民警在迎宾路近方塔南路北约150米处,对当事人袁某某实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头盔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元。
2022年1月7日7时45分,奉贤公安民警在邮电路南奉公路西侧,对当事人徐某实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元。
2022年1月6日10时28分,长宁公安民警在虹桥路沪青平公路东处,对当事人范某某实施“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元。
资料:市公安局交警总队
编辑:刘旻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