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用新理念新手段实现长江文化带新发展(二)

 

5、申论范文:用新理念新手段实现长江文化带新发展

申论80分随便考,范文背诵

在新时代,我们要增强文化自觉,以新理念新手段推进长江文化带建设,更好助力长江经济带发展。在新时代建设长江文化带,既要务虚,更要务实。文化作为一种精神活动,与生俱来带有“虚”的特质。但对长江文化带建设来说,最重要的是将共同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等“虚”的内容做实,形成包含思想文化、哲学价值、历史传承、遗产保护、文创开发等在内的长江文化带。为此,要正确处理三大关系,努力形成新热点、新平台、新品牌。

处理好经济与文化的关系。当今世界,文化产业日益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但必须认识到,文化的社会价值决定了文化在经济发展中要保持自身的主体地位,决不能做经济的附庸。因此,仅仅从经济价值来考量文化是远远不够的。在建设长江文化带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经济与文化的关系。一方面,经济带与文化带互为依存、互补共生;另一方面,不能仅仅从经济先行、急功近利的实用主义价值取向来考量文化带建设。要不断强化文化的主体意识和自我意识,从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高度来审视长江文化带建设,依靠但不依附长江经济带,在坚持主动作为中充分挖掘长江文化带所蕴含的知识价值、文化价值,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文化支撑。

处理好区域文化个性与流域文化共性的关系。长江文化带的共性寓于各区域文化的个性之中,没有不同区域的特色文化就没有整体的长江文化,不同区域特色文化的相互交流建构了整体长江文化的基本特质。推进长江文化带建设,首先应强化整体、共性意识,通过挖掘长江流域共同的地缘、亲缘与文化基因,努力构建长江文化带。应坚守一盘棋、一台戏的理念,坚持“共生、共建、共享、共融”,防止过分强调区域的倾向,而是站在面向全国乃至世界的高度阐释长江文化价值。与此同时,也要善于挖掘区域文化的亮点和特色文化资源,从而更好为长江文化带整体发展服务。

处理好继承与创新的关系。长江文化带的文化基因已深入长江流域民众的骨髓之中,对人们的行为和观念都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长江流域内共同拥有的传统价值观、共同爱好与欣赏的文化样式、大致相似的生活习惯及乡风民俗,是当下建设长江文化带无法丢弃、必须继承的文化传统。但也应清醒地看到,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不断丰富和发展长江文化内涵,使其适应当下社会发展的需要。

努力寻找长江文化带建设新热点。协同研究长江流域内文化企业在政策指导、市场要素、信息服务等方面的需求,加强文化产业的交流与合作,对接产业规划,明确具体文化产业的发展定位及特色,坚持错位发展、优势互补,形成产业合理分布和上中下游联动机制。打造具有长江共性特色的文化风情街、产业园、文化区,重点加强动漫游戏、艺术品产业、文化旅游、体育休闲、演艺娱乐、广告会展等领域的深度对接和项目合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长江流域内文化生产要素市场联网,鼓励组建跨区域经营的现代文化企业。成立长江流域文化产业发展联盟,建立文化产业引进、输出双向流通机制,形成多条文化产业链条。

努力构建长江文化带建设新平台。搭建各级政府间的交流合作平台,建立信息互通和情况通报制度,推进文化一体化发展。从长江全流域的高度共同编制长江文化带发展总体规划和长江文化带发展路线图,推动相关合作协议落地生根,共同建设集剧目创作、艺术交流、人才培养为一体的文化交流基地。强化文化人才的培养交流,建立文化人才信息资源库,实施长江流域文化人才联合培养工程,建立长江流域内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党政管理人员等挂职、交流机制。搭建公共文化资源共享平台,对区域内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档案馆、艺术院团等公共文化资源数据进行整合,开展长江流域公共文化资源数字化建设并提供网上服务,实现图书馆互借,博物馆、美术馆互展,档案馆互访,艺术院团互演。打造文化产品综合展示交易平台,为长江流域内文化企业在企业融资、授权交易、人才培养、市场拓展等方面提供帮助,促进公共文化资源与文化产业要素自由流动与共享。

努力打造长江文化带建设新品牌。打造文化品牌是提高文化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在长江文化带建设中要共打“长江牌”、善打“长江牌”,形成文化的长江品牌优势,以共同的价值理念、文化风格打造带有鲜明长江文化特质的文化景观。广泛征集带有鲜明长江文化特色的口号标识、文字标识、图像标识、卡通标识、音乐标识等,通过文化标识将长江的文化、历史、自然、人文等信息传达给全社会,让人们更好地了解长江文化带,形成对长江文化带的印象与记忆。制定统一的品牌建设规划和品牌培育计划,扩大长江文化品牌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6、申论范文:景区“有偿搜救”要把好事办好

申论80分随便考,范文背诵

日前,四川甘孜州亚丁景区宣布将实行有偿搜救制度,景区分不同区域,搜救费用为1.5万元起和2万元起。景区工作人员表示,每年因为非法登山、非法穿越的搜救,景区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甚至因搜救费用与游客产生纠纷;出台有偿搜救制度是希望减少这类纠纷,且出台前咨询过法律专家,并进行了多次调研。

这些年,一些“驴友”给公众留下的印象,除了是一群爱探险的人,还是一群不守规矩的人。不让走的偏远险路他们偏要走,不让去的未开发景区他们偏要去,成为新闻主人公的“驴友”,要么是又被救援了,要么是又发生悲剧了。经过这么多年的讨论,社会舆论已经基本达成共识:游客违规探险,应自行承担救援费用。一方面,唯有如此才显公平,让违规者为自己的错误行为埋单,合情合理乃至天经地义;另一方面,唯有如此才能敲响警钟,警示后来者,倒逼所有游客遵守景区规则。

就此而言,四川甘孜州亚丁景区实行有偿搜救制度,于理于法都没什么问题。根据通报,近年来有大量游客私自组团或个人经多条线路穿越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幅员1457.5平方公里),已造成6人死亡、1人失踪。教训是惨痛的,实行有偿搜救制度,根本目的不在于收钱,而是以倒逼的方式保护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可以预见,有偿搜救制度将会被越来越多的景区所采用。而有必要提醒的是,实行该制度应当坚守两个原则,以防其变味走样。

其一,“游客有错在先才收费”原则。只有那些违反景区规定私自探险的游客,才应该为搜救费用埋单;那些在开放景区范围内正常线路上游览的游客,只要没有违规行为,无论发生什么样的危险,景区都应当无偿给予救援。比如有游客不慎跌落山崖,或遇到大雨、大雪无法走出景区,诸如此类的情形,游客有权享受无偿救援等公共服务,无偿搜救也是景区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要谨防有偿搜救制度被一些景区滥用,导致无限扩大化,将本应无偿的搜救也归入有偿之列。

其二,生命至上原则。即便游客有错在先,搜救需要收费,景区也要坚守生命至上原则,先救人要紧。既不能因为担心事后的费用纠纷而在搜救行动上有所怠慢,更不能搞什么“先付费、后搜救”。2014年,甘孜州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发布“户外有偿救援公告”,要求遇险游客“须汇款至管理局指定账户,汇款到账后由保护区管理局野外搜救队赶赴救援区域开展救援”,不得不说,这样的规定是错误的,也是荒谬的,如果游客当时没钱汇款怎么办,如果无法使用手机不能汇款怎么办,难道景区就要见死不救?

先救人,后谈钱,即使救援后有的游客赖账,也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纠纷,切不能以任何方式要挟游客,更不能不付费就不救援。原因无他,只因生命是最宝贵的,是多少钱都买不来的,有偿搜救并不是一场生命和金钱的交易,收费之外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有偿搜救”之所以得到一定支持,没有被贴上“无情无义”的标签,是因为公众对“小情小义”和“大情大义”的关系有了深入的理解。近年来,驴友登山涉水遭遇险情的报道时有所闻,也正是因为看到一些驴友的“任性”,这才有人希望通过“有偿搜救”来阻止驴友的“任性”。《安徽省旅游条例》刚出台时,安徽省旅游局就表示,出台相关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震慑,而且也不是要被救者支付全部救援费用。

不过,人们仍然难免要问:“有偿搜救”真能从根本上阻止驴友“任性”、减少风险发生吗?答案恐怕没有这么简单。最起码在国外一些景区,实行有偿搜救以后,驴友任性出行陷入危险之事仍时有发生。还要正视一个可能,有些遇险者因为出自对搜索费用的担心,从而放弃求救。在这方面,四川稻城亚丁景区已经提供了一起反面典型。

2014年10月,四川省亚丁景区成为国内第一个探索有偿救援的大型景区。据报道,2016年10月6日,山东籍男子石某跟着团队从四川木里违规穿越至亚丁,出现严重高原反应,同伴向景区求助。然而,在了解景区有偿搜救相关条款后,他们并未选择有偿搜救,而是与景区派出所取得联系,随后景区派出所等组成搜救队伍前往事发地搜救。找到穿越团队时,石某已因高原反应严重,疑似引发并发症离世。

这起悲剧的发生,最起码可证明一点,那就是别指望“有偿搜救”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正如有人叹息的,如果这名驴友的同伴不是担心费用,而是直接选择“有偿搜救”,悲剧就有可能被避免。由此出发,不能不反思“有偿搜救”的费用问题。根据目前公布的方案,景区分不同区域,搜救费用为1.5万元起和2万元起。这个价格会不会导致有些遇险者放弃求救,从而出现更大的悲剧?

在阻止任性驴友的问题上,“有偿搜救”更多是一种事后手段。很多危险只有发生了才知道,对于绝大多数驴友来说,他们选择之际,一般都会认为没有危险或者危险不大。相对于通过费用把驴友逼到“正道”上来,还可以采用其他办法,比如做好防护措施,加大巡查力度,不给驴友“任性”的机会;同时加大监督力度,一旦发现驴友进入未开放区域,及时给予罚款。在网上经常看到一些驴友炫耀 “野游”行为,当事景区也把自己当成一个“吃瓜群众”。为什么不追究这些驴友的责任?哪怕事后也要追罚。

“有偿搜救”的出台甚至大规模出台,看似不可避免了,但还是希望“有偿搜救”别忘了为何出发。还应当强调,“有偿搜救”本身不是目的,“有偿搜救”的落脚点不应该是有偿。需要审慎研究搜救费用,在出台“有偿搜救”的同时,也不应该忽视和放弃其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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