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2023年1月1日起全面使用新版财政电子票据 作者: admin 发布: 2022-11-12 07:42 评论关闭 为避免资源浪费,充分消化各地各用票单位已领用票据,同时为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实施工作预留充足时间,2012年以来至2019年各年度省财政厅监(印)制的各类财政票据原则上可沿用至2022年12月31日。自2023年1月1日起旧版票据停止使用,全面使用新版票据,此后开具的旧版票据将被视为无效票据,缴款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社会化应用,提高财政票据式样统一性和使用便捷度,我省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全面使用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现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财政票据式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非税〔2021〕2号)精神,就全面使用新版财政票据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省已于2020年1月启用了全国统一的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以下简称“新版票据”),新版票据通过“福建省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综合管理系统”开具。为避免资源浪费,充分消化各地各用票单位已领用票据,同时为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实施工作预留充足时间,2012年以来至2019年各年度省财政厅监(印)制(见票面的年度注册号码)的各类财政票据(以下简称“旧版票据”)原则上可沿用至2022年12月31日。自2023年1月1日起旧版票据停止使用,全面使用新版票据,此后开具的旧版票据将被视为无效票据,缴款人有权拒绝付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二、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票据换版工作,做好新旧票据衔接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全省各级用票单位应按照“核旧领新”的要求,认真组织清理旧版票据,并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的核销、销毁手续。 财政票据业务咨询电话:0591-87097862、87097114 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 http://www.fxqlsy.cn/jiaoyu/26256.html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