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自称有“门路”,只需交“服务费”就能办事业单位

  自称有“门路”,只需交“服务费”就可以帮他人办理事业单位工作。6月2日,骗取多名被害人59万元的张某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张某称可先交20万元,事成之后将剩余的15万元尾款交齐。2021年12月1日,通辽市科尔沁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张某提起公诉,12月23日,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一审判决后,张某提出上诉。
自称“有关系”可帮人“找工作” 专钓“走后门”骗巨额“服务费”

  自称有“门路”,只需交“服务费”就可以帮他人办理事业单位工作。6月2日,骗取多名被害人59万元的张某被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一次偶然机会,单某认识了张某,张某称自己“有关系”,能将单某的儿子安排到某事业单位当办公室职员,“事业编制、五险一金、月薪4000元”,但需要35万元的“服务费”。张某称可先交20万元,事成之后将剩余的15万元尾款交齐。为了取得单某信任,张某拿出一份《职业推荐服务合作协议》,在协议上注明“张某承诺为单某的儿子办理事业单位办公室职员一职,如最后没办成将全额退款”。看到既有承诺又有合同,单某便将20万元交给了张某。收到钱后张某出具了收据,让单某回去等消息。这一等就是一年,其间,单某每次问张某进展如何,张某都回答“快了,快了,再耐心等等”。

  有这样遭遇的不止单某一人。丛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则招聘信息:“通辽市某单位招聘书记员,正式劳动合同,月工资到手3500元,五险一金。”为了让儿子有个不错的工作,丛某主动联系张某,双方谈好价钱20万元并签订协议。张某称一周后即可上岗,丛某付清了钱款。几天后,张某用变声器给丛某的儿子打电话,自称是某单位工作人员通知其报到上班。丛某电话联系张某询问此事,张某又以该单位正在调整为由,让丛某再等等。

  后因几名被害人多次联系张某无果,便陆续到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12月1日,通辽市科尔沁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张某提起公诉,12月23日,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一审判决后,张某提出上诉。 

(来源:检察日报 沈静芳 谢娇娇 沈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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